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杭州交通律师网 | 交通资讯 | 案例精选 | 法律法规 | 诉讼指南 | 受害人专区 | 肇事人专区
农民车祸身亡 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作者:李君 张宝华    来自: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2188    更新时间:2006-5-6]

  3月2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决对死者农民刘某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付,明确统一了道路交通事故案死亡赔偿标准。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该责任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产生争执。后刘某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15万余元(按40%赔偿比例)。徐某的雇主则认为刘某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东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山东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特别是现在山东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统一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存在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徐某的雇主赔偿死者刘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8万元(按照30%的赔偿比例)。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评 论 人:
联系方法:
输入验证码: 
内容:
杭州交通律师网--为浙江杭州地区网友提供免费交通法律咨询服务,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CopyRight 杭州交通律师网 2000-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杭州市天城路178号神州白云大厦2幢606室 邮编:310000
【杭州交通律师网\浙江杭州\交通事故】汪德忠律师联系电话:135 8883 4188 QQ:1433354
【杭州交通律师网\浙江杭州\交通事故】汪德忠律师联系信箱:ceo@51rp.com----MSN:roveprince@hotmail.com
【杭州交通律师网\浙江杭州\交通事故】属公益性学习型法律网站,不属于任何机构,纯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有问题请与网站联系!
【杭州交通律师网】[http://www.51rp.net] 浙江 杭州 绍兴 宁波 金华 义乌
Any connect to:WebMaster 法律咨询电话:13588834188
www.zyt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