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杭州交通律师网 | 交通资讯 | 案例精选 | 法律法规 | 诉讼指南 | 受害人专区 | 肇事人专区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作者:杭州交通律师网    来自:杭州交通律师网    点击数:1879    更新时间:2006-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5]26号

国务院法制办:

    你办4月12日(国法函(2005)52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8月17日

网友评论
发表评论
评 论 人:
联系方法:
输入验证码: 
内容:
杭州交通律师网--为浙江杭州地区网友提供免费交通法律咨询服务,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CopyRight 杭州交通律师网 2000-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杭州市天城路178号神州白云大厦2幢606室 邮编:310000
【杭州交通律师网\浙江杭州\交通事故】汪德忠律师联系电话:135 8883 4188 QQ:1433354
【杭州交通律师网\浙江杭州\交通事故】汪德忠律师联系信箱:ceo@51rp.com----MSN:roveprince@hotmail.com
【杭州交通律师网\浙江杭州\交通事故】属公益性学习型法律网站,不属于任何机构,纯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有问题请与网站联系!
【杭州交通律师网】[http://www.51rp.net] 浙江 杭州 绍兴 宁波 金华 义乌
Any connect to:WebMaster 法律咨询电话:13588834188
www.zytu.cn